(2017)陕07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平、李小燕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贵,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平,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财保3号申请人:王永贵,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法定代表人:李西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西平,男,汉族,系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小燕,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永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铁二十局西成客专项目部享有的到期债权16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永贵以其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龙岗路以北汉江明珠5幢1层商铺4、车库4及商铺5、车库5(面积共计95.2㎡),担保人张海明以其位于南郑县阳春镇徐庙村的面积为198.72㎡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共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郑盛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中铁二十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到期债权(应收供料货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永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偶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院印)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