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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丘文丽、陈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丘文丽,陈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922民初94号原告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58号。法定代表人占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锋,男,系南宁大北农��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代祥贵,男,系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丘文丽,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陆川县,被告陈惠娟,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陆川县,原告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丘文丽、陈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丘文丽支付所欠货款673703.65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丘文丽于2014年1月开始赊购原告的饲料在陆川县城经营销售,后原告与被告丘文丽及陈惠娟多次签订货款还款计划书,最后一次签订确认至2016年3月27日丘文丽、陈惠娟尚欠原告货款673703.65元,到期后被告丘文丽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货款。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丘文丽、陈惠娟尚欠原告的货款总计618703.65元,由陈惠娟负担。二、偿还方式:陈惠娟在乌石镇谢鲁三叉塘现有母猪50头,从2017年4月28日起,陈惠娟每月以所出生的猪苗(每头30斤左右)按市场价给原告收购。原告在收购被告的猪苗后五天内,应当按400元/头转账给被告陈惠娟买饲料继续经营猪场。原告每月所收猪苗的总价款扣除上述支付的饲料费后剩余的价款部分,用于冲减被告所欠的618703.65元货款,直至结清。被告陈惠娟须在2020年4月27日之前结清本案所有债务,在本案债务结清之前不得私自将猪苗或者猪场出售给第三方。当每头猪苗(30斤)市场价低于400元时,原告可暂停收购,被告陈惠娟可将猪苗出售给他人,以所得货款偿还给原告;若原告在收购猪苗后未按400元/头转账给被告陈惠娟买饲料继续经营猪场,则被告陈惠娟有权将下批猪苗出售给他人,以所得货款偿还给原告。三、若被告陈惠娟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所欠剩余货款。四、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丘文丽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537元,减半收取526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陈惠娟负担,于2020年4月28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玉森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海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