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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继林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韦政警、周二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韦政警,周二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73号原告:贾继林,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北相阳路西奥斯卡春城1幢101#-201#商铺。负责人:王志国,总经理。被告:韦政警,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二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贾继林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韦政警、周二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原告以被告韦政警涉嫌交通肇事罪,并已移送本院,其认为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有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