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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耿向权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向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634号原告:耿向权,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402367E法定代表人:陈爱国,经理。原告耿向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耿向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向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向权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