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林宏斌与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宏斌,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81号原告:林宏斌,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定代表人:杨弘。原告林宏斌与被告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宏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