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胥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283号原告:胥某,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胥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胥某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胥某承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兴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