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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胥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283号原告:胥某,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胥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胥某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胥某承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兴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