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可龙、赖微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王可龙,赖微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71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汉族,系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可龙,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赖微微,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可龙、赖微微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