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小平、杨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5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云,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小平,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杨玉琴,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汤福林,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汤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220938.28元),以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14.9226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5000元。二、杨玉琴、汤福林对汤小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汤小平、杨玉琴、汤福林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周 岳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