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36号原告王玉芬,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付强,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玉芬诉被告付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玉芬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王玉芬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