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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36号原告王玉芬,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付强,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玉芬诉被告付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玉芬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王玉芬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