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涂某某,武某某,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245号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武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929H。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涂某某、武某某、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武某某、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