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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854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刑珊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承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