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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选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选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选民,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晋江市。曾因盗窃于2000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1年5月1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8月25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1月10日解除;因盗窃于2006年12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8年9月27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5月6日解除;因盗窃于2011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抓,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选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曾选民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阳光百货店门口一卖衣服摊位处,扒窃走被害人田某1的一部直板触屏式手机(价值人民币482元)。案发后,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田某1。2.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曾选民在晋江市内坑镇菜市场搭乘36路公交车(晋江市动车站开往晋江市金井镇方向),途经晋江市安海镇安东村路段时,扒窃走被害人蔡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41元)。3.2016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选民在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中路86-88号唐人街鞋店内,扒窃走被害人冉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无法估价)。4.2016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曾选民在晋江市东石镇前埔村搭乘36路公交车(晋江市金井镇开往晋江市动车站方向),途经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路段时,扒窃走被害人孙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综上,被告人曾选民盗窃4起,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选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田某1、蔡某、冉某、孙某陈述、证人李某、田某2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选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对被告人曾选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选民有多次盗窃劣迹,又多次扒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选民退赔被害人蔡雅雯、孙良琼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141元、2500元,退赔被害人冉瑞芳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