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柳淑欣与栖霞市工艺美术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淑欣,栖霞市工艺美术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67号原告:柳淑欣,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坤,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工艺美术厂,地址:栖霞市跃进路**号。负责人:林满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淑欣与被告栖霞工艺美术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柳淑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淑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原告柳淑欣负担。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桑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