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38号原告: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震道,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原告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1元,减半收取计8800.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禹舜地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立志审判员 杨金霞审判员 田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竹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