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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汪平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平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9号罪犯汪平平,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52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平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汪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汪平平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015年1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平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