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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万传齐市场管理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传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泉县政务新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3945386971。法定代表人杨世洲,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魏浩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万传齐,男,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万传齐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临)市监罚字[2016]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理过程中,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万传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为由,书面申请不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受理了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市监执申字[2017]1号强制执行申请,在审查期间,万传齐主动提出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