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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新文与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文,王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327号原告:李新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万忠,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玉,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李新文与被告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