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涂建兰与邱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兰,邱根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953号原告:涂建兰,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邱根祥,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涂建兰与被告邱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根祥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建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归还他人借款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之后被告不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邱根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涂建兰人民币40000元整,今借人邱根祥,2016年5月4日,到2016年6月4日还清,如果没还可以上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根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涂建兰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