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正新与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新,符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新,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委会兴湘大市场*栋*号,被执行人符建文,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金华村十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新与被执行人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正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符建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符建文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