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梅与任佑平马翼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财保3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梅,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佑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翼,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马翼与张梅、任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彭法民初字第03722-1民事裁定,已经查封任佑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张梅、任佑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