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克智、王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克智,王长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克智,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华,男,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上诉人常克智因与被上诉人王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常克智于2017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克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克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常克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