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仁贵与被申请人潘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仁贵,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9号申请人:姚仁贵,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潘刚,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姚仁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刚所有的密山市XXX楼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姚仁贵以位于密山市民主街XXX号,建筑面积33.5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仁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刚所有的密山市XXX楼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姚仁贵位于密山市民主街XXX号,建筑面积33.5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X**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姚仁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