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前林诉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09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29号。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6号。本院在审理尹前林诉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