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前林诉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09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29号。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6号。本院在审理尹前林诉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锦华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