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时兴、陈三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兴,陈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韩咏梅,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顾锡东,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叶祥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韩咏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8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顾锡东、叶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