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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晓驹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黄石中转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黄石中转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丁晓驹。被执行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黄石中转部,住所地为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赤湾东方物流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裁字(2016)第9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9356元;承担执行费用1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黄石中转部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19546元(含案件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臻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