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熊昌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曾玲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友,曾玲林,曾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861号原告:熊昌友,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玲林,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曾巧玲,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41896N。负责人:肖仕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熊昌友与被告曾玲林、曾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昌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昌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熊昌友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秀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