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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1民初11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原告与被告因拦河坝南北两侧的48棵杨树由被告转让砍伐,形成争议,现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确认2008年互换土地和树木属实和有效。在2008年互换基础上,双方就相关树木和土地的权属确认如下:1、原告将拦河坝南侧的土地和树木,除以院墙为界东端部分未换给被告外,其余均已换给被告。2、被告将王八盖沟儿的二等地和转山子的两排杨树,已换给原告。3、被告认可转山子两排杨树下的土地,不论多少也均归给原告经营。4、原告对拦河坝北侧土地上的11棵杨树和树下地,认可归被告所有和经营,原告不再主张和干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