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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与薛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负责人:王文博,主任。被执行人:薛峰,男,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964737.76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3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峰的银行存款983043.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