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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沈继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刑初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继武,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16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继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继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晚,被告人沈继武在梁平区龙某家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梁平区二环路往梁山街道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当被告人驾车行至梁平区二环路合兴镇天龙村6组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被告人沈继武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他人报警后,于当日在梁平区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沈继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沈继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继武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继武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龙某、童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路线图、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乙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继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继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谭无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