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26号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国民,总经理。被告: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