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立霞、邵韩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霞,邵韩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97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霞,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执行人邵韩炜,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张立霞与邵韩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