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桂花、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97号申请人:张桂花,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西大道36号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1125556015515A。法定代表人:兰建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桂花与被申请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桂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4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镇旭日大道(县进修学校院内)房产[房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镇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48万元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张桂花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镇旭日大道(县进修学校院内)房产[房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春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