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7116号申请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果园村12社茂兴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09434002-1。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果园新村24-16号。法定代表人胡俊。被执行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志伦。被执行人胡俊,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胡志伦,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卢永洪,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关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68116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鑫昌印务有限公司、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志伦、卢永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5执7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