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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川梅与周正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川梅,周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15号申请人:高川梅,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周正成,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医生,住睢宁县。余项不详。申请人高川梅与被申请人周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川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正成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福审 判 员  杜 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