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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行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德球、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球,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张宗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行终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德球,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张宗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法定代表人杨辉,该乡乡长。出庭负责人周敏,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德球与被上诉人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行初2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德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德球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杨德球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杨德球撤回起诉;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玉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