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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91号原告:李建设,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3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建设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建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建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