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张远与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远,姚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3555号原告:姚张远,女,200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张彩英(原告之母),住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金家村***号。被告:姚某某,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姚张远与被告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张远的法定代理人张彩英、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张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7年2月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事实与理由:2006年7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彩英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规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现在原告已长大,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姚某某辩称:被告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及医疗费、教育费的百分之五十。而民事调解书约定,原告确保被告每月探望女儿二次,并共同生活一次,然而在被告探视女儿时,原告法定代理人设置种种障碍。另外,目前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每月支付1,000元。被告目前每月需要开支的费用:房屋贷款2,800元、赡养父母500元、交通费300元、中午就餐300元,给付女儿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200元,合计4,400元,每月收入5,000元,只剩下600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彩英与被告姚某某原系夫妻,2003年2月12日生育原告姚张远。2006年7月10日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双方所生女儿姚张远随张彩英共同生活,被告姚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09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2009年5月26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被告姚某某自2009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姚某某承担50%。现原告认为,被告所承担的抚养费不能适应原告的日常开支,遂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称其每月净收入3,000元,被告称其每月净收入4,800元,双方互相不了解对方的收入情况。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据此,本院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原告姚张远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