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旺龙港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旺龙港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筋竹镇新联村苏庆光屋(陶瓷工业园旁)。法定代表人:马耀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旺龙港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法定代表人:高敏堂,经理。上诉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旺龙港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30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涉及煤气发生炉工程建设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建设、安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不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能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在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亚丰煤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发生违约,由乙方地管辖。该约定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乙方淄博亚丰煤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淄博市周村区,因此周村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雅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