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初立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初立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534号原告:刘丹丹,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3********,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伦镇锦绣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初立彬,男,1989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9********,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伦镇锦绣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刘丹丹诉被告初立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丹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丹丹负担。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