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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全才协助容留卖淫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全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34号被执行人潘全才,男,1988���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全才协助容留卖淫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潘全才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潘全才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1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潘全才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且其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