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利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利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利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蔡锷路7号2栋。法定代表人XX,主任会计师。被执行人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工业园凤凰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8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138,216元,执行费1,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