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34829。法定代表人徐建林。委托代理人: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南官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13916。法定代表人:梁自华,执行董事。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字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951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已歇业,经向银行,国土、公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