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力伟与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力伟,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范力伟,男,1958年3月3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逄喜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力伟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力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2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绍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