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字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民初字326号原告: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山北坑林场江珠高速公路大托管理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9315978K。法定代表人:童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浩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建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中心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0452826J。法定代表人:林梅英。原告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门市���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2400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故与理由:原告是江珠调整公路珠海段的所有人(业主)。2016年10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的两辆货车(粤J×××××、粤J×××××)一前一后由北向南途经江珠高速珠海段K36+300处时,由于超高货物刮碰沙栏分离桥,两车共同造成了原告沙栏分离桥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的两车驾驶员李敬雄、林绍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珠海市昱达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故共造成原告财��损失240090元。此后,交警及路政部门组织原告和被告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2016年10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的两辆货车一前一后由北向南途经江珠高速珠海段K36+300处时,由于超高货物刮碰沙栏分离桥,两车共同造成了原告沙栏分离桥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的两车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货车的车主,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3、评估报告书,证明珠海市昱达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40090元;4、公路赔偿通知书及清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已经���被告发出公路赔偿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5、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江珠高速公路路政队《关于江珠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情况说明》、珠海市计划委员会珠计交能字【1999】33号“关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项目建设经营问题的批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江珠高速珠海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是第1、2页,图纸是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江珠高速珠海段K36+300沙栏分离桥财产所有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缺席而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具体事实以本院认定为准。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7时20分,驾驶员李敬雄驾驶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林绍彬驾驶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江珠高速由北往南等行至江珠高速K36+300(北往南)地点时,超高货物刮碰沙栏分跨线桥,造成货物及跨线桥损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李敬雄、林绍彬驾驶上述超高车辆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16日,经珠海市昱达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的委托,对评估江珠高速路珠海段K36+300沙栏分离桥的空心梁板的损失价格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桥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价格为240090元。2016年11月20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向被告发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查明:被告司机李敬雄、林绍彬驾驶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及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平板半挂车上述车辆行至江珠高速K36+300(北往南)地点处,因车辆装载货物超高导致刮碰撞沙栏分离桥,造成沙栏分离跨线桥多处损坏。决定:被告应赔(补)偿路产(桥梁)损失费240090元,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到江珠调整公路票管室缴纳路产赔(补)偿费。原告提交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江珠高速公路路政队《关于江珠高速公路遗产赔偿费的情况说明》,内容: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是沙栏分离桥经营管理单位。2016年10月20日,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敬雄、林绍彬驾驶粤J×××××(粤J×××××)、粤J×××××(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方向K36+300m处时,因车辆装载货物超高,导致刮碰撞沙栏分离桥,对沙栏分离跨线桥造成损坏。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江珠高速公路路政队随即和交通事故责任方对现场损坏情��进行了勘验。我路政队依据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路【1998】38号文规定“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和公路法第六十六条“受让收费权益或者国内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公路经营企业负责”之规定,开具了赔(补)偿清单,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交路产赔偿费用将由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用于路产修复。另查明,1999年7月23日,原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江珠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公路养护。原告提交珠海市计划委员会珠计交能字【1999】33号“关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项目建设经营问题的批复”,内容:同意原告在江珠高速公路珠海项目上拥有引资权、经营权和抵押贷款建设权。2003年,原告作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修建江珠调整公路珠海段(K35+000至K38+315)工程。再查明,被告是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及粤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权人。本院认为,驾驶员李敬雄、林绍彬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驾驶员李敬雄、林绍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根据路政管理部门的查明认定,李敬雄、林绍彬系被告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两人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路建设批复、公路修建合同及路政部门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高速路段的路产经营、管理人,其以权利人主张本案赔偿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总额为240090元,有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报告及路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书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诚信陆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柏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裴 璐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