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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红安与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庆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安,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庆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945号原告:张红安,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改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聪,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原告张红安诉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庆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红安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