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94、898、902、9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彭继涛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王纛梁,郭芦文,史长龙,彭继涛,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894、898、902、907、911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一路**号南极国际**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纛梁,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光大*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郭芦文,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东民主街**号。申请执行人:史长龙,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天泽社区六小区**组。申请执行人:彭继涛,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沙岭路***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经理。本院在执行孙静、王纛梁、郭芦文、史长龙、彭继涛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司在银行的存款218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