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策与郭晓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策被执行人郭晓君申请执行人张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晓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洮民二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洮民二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