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韩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韩发祥,易成敏,米柒玲,唐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29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负责人:郑武,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韩发祥。被申请人:易成敏。被申请人:米柒玲。被申请人:唐忠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韩发祥、易成敏、米柒玲、唐忠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发祥、易成敏、米柒玲、唐忠于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发祥、易成敏、米柒玲、唐忠于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