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恩明、高秀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恩明,高秀兰,续秀容,夏娜娜,夏勤功,孟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55号申请人:夏恩明(系夏存申之父),男,193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高秀兰(系夏存申之母),女,193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续秀容(系夏存申之妻),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夏娜娜(系夏存申之长女),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夏勤功(系夏存申之长子),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孟祥柱,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申请人夏恩明、高秀兰、续秀荣、夏娜娜、夏勤功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祥柱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夏恩明等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恩明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祥柱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智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