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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旺斌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旺斌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旺斌,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小学文化程度,暂住湖北省汉川市。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旺斌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鄂0984刑初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旺斌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至9月5日,被告人王旺斌明知汉川市新河镇川东大道“国色天香”按摩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仍从事店面管理,并采取编号管理、集中食宿、提供避孕套、统一收取嫖资、统一记账分成、定期发放分成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服务活动。2016年9月5日23时许,嫖客陈某2、邓某,4、陈某1到店内询价并与被告人王旺斌议价确定性服务价格后,分别与卖淫人员刘某,4、陈某3、李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旺斌保管的卖淫收入10907元、避孕套142个及8本账本当场被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涉案卖淫人员陈某3、李某、刘某,4及嫖客邓某,4、陈某2、陈某1被行政处罚。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国色天香”按摩店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其中的记账账本还证实店内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提供性服务的情况。3.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过照片辨认,证人陈某2、陈某1、邓某,4、刘某,4、陈某3、李某对被告人王旺斌进行了指认;证人陈某2与刘某,4、证人陈某1与李某、证人邓某,4与陈某3相互进行了指认;被告人王旺斌对“老板”杨某进行了指认。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2、陈某1、邓某,4(嫖客)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5日晚22时三人到“国色天香”消遣,小姐介绍发生一次性关系300元后,三人嫌贵要走,店内一男子说三人共收800元,三人又返店各带一小姐进房发生性交易时被查的事实。2.证人李某(卖淫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经朋友介绍来店,提供按摩50元、“打飞机”100元、“胸推”200元、“裸推”300元等服务,卖淫收入都交给王旺斌,自己拿50%,至今通过现金支付自己1万多。王旺斌应是老板,主要负责看店、提供避孕套、安排伙食。2016年9月5日晚11时许,三男子来店内,一小姐介绍卖淫一次300元,共900元,三人嫌贵要走,王旺斌与他们砍价共800元,三人重返店内各要一小姐进房进行性交易时被查。3.证人刘某,4(卖淫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5日来店提供“手推”100元、“胸推”200元、性交300元3种服务,与店子五五分成,店子提供食宿,店子平时王旺斌负责,还有三个小妹,老板不知。营业时间13时到3时,客人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嫖资,王旺斌记录每次小姐服务情况,并按记录一月一结分钱给小姐。2016年9月5日晚11时左右,三男子来店要服务,王旺斌叫小姐领到房间,其带男子进房介绍性服务价格,客人嫌贵,王旺斌说少收100元,共收800元,客人同意并各领一小姐重返房间进行性交易时被查。4.证人陈某3(卖淫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来店提供“手推”100元、“胸推”200元、“裸推”(可性交)300元3种服务,与店子五五分成。自己每天卖淫大概5次,店内有三个小姐,老板不知没见过。避孕套从王旺斌处拿,王旺斌照顾小姐食宿,先收嫖资,之后老板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小姐。老板半月发一次工资,押一次工资,目前老板已转账3500元,还差4000元左右未给。2016年9月5日晚11时左右,三男子来店问价,王旺斌叫小姐带到房间,其带一男子进房介绍性服务价格,客人嫌贵要走,王旺斌说打折共收800元,他们同意后又各自返房接受性服务时被查。5.证人文某,4(店面房东)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外地一杨姓男子通过门面招租电话直接与其电话联系后,口头约定租期1年,租金3万,租金3万元没打收条。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旺斌供述:2016年3月左右杨某请我来汉川新河镇开发区“国色天香”按摩店内做事。老板应不止杨某一个。杨某一般不在店里,差不多一个月来一次。我负责店内卫生、卖淫女的食宿、收钱和记账,并将每月小姐在店内的色情服务的收入记账后暂收再一起交老板,每月杨某到门店来,我把钱交他,少则两万四,多则3万左右,已交5个月。大都是他到店子来拿,我把现金交他,有时也用银行卡转账给他。我的基本工资3600元,高时可到4000元;三个卖淫女估计每人每月可赚3000-5000元不等,都是杨某每月发。卖淫女在店内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手淫)、“胸推”、“裸推”、性交易等色情服务,人员不固定,之前的走了,这三个女的来了一二个月,谁介绍来的不清,都是福建福安市人,都住店内,姓名不知,是我编的号:年龄最小的8号、最大的5号、胖的7号,平时都叫号,卖淫女按100元得54元的比例分成。2016年9月5日23时许,三男子来店问价格,我跟他们说“打飞机”100元、“胸推”200元、“裸推”300元,并让店内三女的带他们进房,一二分钟三男子出来说太贵要便宜,我说少收100元,3人共800元,他们同意,三女又带他们进房提供服务,后被查。按摩店内的避孕套是快递寄来的,搜查的现金10907元是最近20天、准备交给老板的收入。被告人王旺斌对扣押账本所载的2016年9月1日到9月5日店内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及分成等情况作了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旺斌以店面管理的方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并具体实施了负责店内卫生、给卖淫人员编号、发放避孕套、统一安排卖淫人员的食宿、统一收取嫖资、逐笔登记记账、定期分成工作,还与嫖客议价并确定嫖资,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了直接干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旺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王旺斌以原判定罪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是受老板指派,负责卫生、食宿,兼顾收钱、记帐,并将所收款定期交付或者转账给老板杨某,其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王旺斌提出的辩解,经查,上诉人王旺斌全面管理“国色天香”的店面工作,直接实施了给卖淫人员编号、安排卖淫人员食宿、发放避孕套、与嫖客议价、收取嫖资并登记记账、定期与卖淫女分成的具体工作,是“国色天香”休闲店的实际管理人,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其是受老板指派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旺斌以收入分成的形式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